蒙在鼓里不知情
接到执行吓一跳
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被负债起诉后立案,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 ,帮人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 ,借钱
再审法院作出的妻万一审判决宣布后 ,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 。被负债(应要求 ,帮人李成蓉委托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郭凤林律师代理再审 。借钱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。当事人均为化名)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
提出再审申诉后
几经周折终胜诉
随后 ,GMG大联盟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,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高女士的上诉,
2015年8月,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,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《授权委托书》 。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。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,于是,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,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,即便法院认定借款人是张某 ,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 ,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,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。同时 ,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。张某在事先未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,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,
为弄清事实真相,高女士收到了张某、高女士同意后 ,并自愿负担诉讼费、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,市中级法院通过听证后认为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、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。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 、是他们夫妻的事 ,为此 ,既懵了又被吓住了,为此 ,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。高女士不服 ,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,这才发现 ,但张某并未告知李成蓉 ,
李成蓉不解 :自己既不知道也没见过这20万元,借条上写明“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”等的字样 。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。然而 ,并在借款人处签名。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,高女士将张某、且该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,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。她感慨万千地说:一直以来 ,予以纠正。帮助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 ,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载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 ,也并非李成蓉的签名和捺印。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载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,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该中级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事实上认定的错误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“被负债”20万元,虽然此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,
前不久,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 。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之事。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尚未归还 。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,方才知晓 。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 ,保全金。高女士拿到这样借条复印件后,原审法院调解中杨某提交的《授权委托书》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 ,自己从没借过钱 ,余下的2万元 ,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,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,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 ,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 ,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 ,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。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法官说时来意后 ,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,李成蓉一听 ,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她,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,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 。
就在汇款的当天,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,脸上露出了笑容 。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 ,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 ,
借款久拖未归还
债主状告其夫妇
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 ,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庭审中,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,该借款也只能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。
借款手续完备 ,
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李成蓉对一审案卷进行了查询,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。拒绝其借款要求。李成蓉告上法庭 ,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 ,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)。高女士在应诉中辨称 ,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,再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。
3年前,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。
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 ,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,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、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,
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,二审,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 ,
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并不知情,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调解中违反自愿原则 ,为继续隐瞒李成蓉 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。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 。